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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署关于举办第三届国家音像制品奖评选活动的通知
(发布时间: 2006-10-20  

新出音[2004]504号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局,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,中国出版集团,各音像出版单位:

  为深入贯彻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,引导和鼓励音像出版单位多出优秀音像制品,促进我国音像出版业的繁荣发展,根据中宣部《关于全国性评奖立项的批复》〈中宣发函〔1997〕33号〉和总署《国家音像制品奖评奖办法》〈新出音〔1999〕766号〉的规定,总署今年将举办第三届国家音像制品奖的评选活动。

  本届国家音像制品奖评奖的指导思想、基本原则和参评音像制品的条件,依据《国家音像制品奖评奖办法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参评范围

  1、凡获得第三届全国优秀文艺音像制品奖、第八届全国优秀科技音像制品奖和第四届、第五届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制品奖中的一等奖〈含优秀选题奖〉音像制品均可申报参评;

  2、列入“十五"国家重点音像出版规划及增补规划,在2001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出版的社科类音像制品可申报参评;

  3、列入《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重点音像和电子出版物选题目录》,并已经出版的音像制品可申报参评;

  4、有关音像出版单位每家还可申报1-2种符合《国家音像制品奖评奖办法》要求的社科类音像制品。

  二、申报时间和要求

  音像出版单位申报参评音像制品时,要充分体现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“三贴近”原则,原创性突出,音像制品要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较大的发行量。

  请各单位填写《第三届国家音像制品奖参评制品申报表》,连同参评音像制品,一式两份报送评奖办公室。中央及地方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后统一报送;军队系统由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组织报送。

  填表时,主创人员姓名按照在制作、出版参评音像制品过程中的作用大小顺序填写,名额限8名以内(含8名)。参评制品属非申报单位原创的或含有非申报单位原创内容的,须附有效版权授权证明。

  参评音像制品报送截止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。

  三、评奖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。

  联系人:许正明,电话:010-65212779,传真:010-65127827

  四、请将《第三届国家音像制品奖参评制品申报表》和参评制品一式两份寄送高等教育电子音像出版社。

  地址:北京西城区德外大街4号

  邮编:100011

  联系人:徐迎、张丽娟

  电话:010-58581917、620131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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