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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互联网条约”在我国正式生效
(发布时间:2007-08-10  

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》和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》6月9日在我国正式生效。

 
  2006年12月29日,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作出加入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》和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》的决定。2007年3月6日,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。
 
 
  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》由序言和25条正文组成,其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,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。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》由序言和33条正文组成,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,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。
 
 
    截至2006年10月13日,加入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》的国家已达60个,加入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》的国家已达58个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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